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大进)》显示,经查,2018年2月中下旬,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丽鹏股份”,002374.SZ)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达成初步意向准备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公司股东兰某开始帮助寻找有意向收购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丽鹏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某鹏、时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与岁宝实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大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股权事项。双方就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价格、比例进行了详细商谈,唐大进明确表示岁宝集团有意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随后,2018年4月中下旬,唐大进明确表示终止商谈,放弃对丽鹏股份控制权的收购。
2018年5月,兰某通过朋友结识钱某高,介绍另一意向收购方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控股”)。此后,2018年6月11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锐控股。
2018年6月11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丽鹏股份开展尽职调查。2018年6月12日,丽鹏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8年6月27日,丽鹏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18年7月6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将其合计持有的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1%的9651.70万股股份转让给睿畅投资。
大连证监局判定,丽鹏股份筹划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8日形成,并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
当事人唐大进为丽鹏股份控制权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孙某鹏、李某霞赴深圳与唐大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一事。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8日。
2018年3月19日,杨某与唐大进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杨某与唐大进共同购买股票,唐大进负责出资,杨某按唐大进指令使用自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杨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丽鹏股份”的资金全部来自于唐大进。2018年3月23日上午9点17分,唐大进银行账户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并于当日11点46分由“杨某”银行账户转入“杨某”证券账户。2018年3月23日、26日、27日,按照唐大进的指示,杨某使用其办公室的电脑操作其证券账户分84笔买入“丽鹏股份”226.79万股,总成交金额999.68万元。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27日,其将敏感期内买入的226.79万股全部卖出,盈利总计16.75万元。
大连证监局判定,唐大进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没收唐大进违法所得16.75万元,并处以16.75万元罚款。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建军)》显示,中锐控股就上述收购事项所聘请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的证券服务机构,当事人曹建军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负责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工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6月7日,中锐控股方朱某在电话中告知曹建军中锐控股收购丽鹏股份一事,曹建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7日。
王某为曹建军妻妹,“王某”证券账户开户后一直由曹建军控制并使用。2018年6月11日,曹建军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买入“丽鹏股份”4.89万股,总成交金额17.96万元。“丽鹏股份”复牌后,2018年7月3日,曹建军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卖出“丽鹏股份”4.89万股,总成交金额27.87万元,盈利总计9.85万元。
曹建军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没收曹建军违法所得9.85万元,并处以9.85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丽鹏股份成立于1995年2月16日,注册资本10.88亿元,于2010年3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0月29日,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3亿股,持股比例17.72%。
岁宝实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亿港元,当事人唐大进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为QIZHI LIMITED全资子公司。
丽鹏股份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和委托股票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孙红丽(以上统称“甲方”或“转让方”)与中锐控股(“乙方”)、中锐控股全资子公司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畅投资”、“丙方”或“受让方”)于2018年6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四人将分别持有的,合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1%的上市公司 9651.7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丙方,同时,甲方一同意将其继续持有的丽鹏股份6664.91万股(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7.6%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丙方行使。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6.6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7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的瓶盖及园林经营业务将在各方约定的期间内,仍由甲方负责经营且须对已有业务在2018 年、2019年的经营业绩(以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中的该部分业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累计不低于2017年经营业绩的165%进行保障,且任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均不低于6000万元。关于上述的业绩保障,各方协商确定若未实现上市公司保障业绩,则由甲方向丙方作差额补足。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大进)
当事人:唐大进,男,1958年12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大进内幕交易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后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2月中下旬,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达成初步意向准备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公司股东兰某开始帮助寻找有意向的收购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丽鹏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某鹏、时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与岁宝实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集团)法定代表人唐大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股权事项。双方就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价格、比例进行了详细商谈,唐大进明确表示岁宝集团有意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
2018年3月、4月,中间人甘某添代表唐大进与李某霞就转让价格进行了多次磋商,唐大进与孙某尧通过电话进行商谈,双方形成多份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4月初,甘某添代表唐大进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4月中下旬,唐大进明确表示终止商谈,放弃对丽鹏股份控制权的收购。
2018年5月,兰某通过朋友结识钱某高,介绍了另外一个意向收购方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控股)。
2018年5月15日,孙某鹏、李某霞赴上海与中锐控股方见面商谈丽鹏股份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5月下旬、6月初,中锐控股方朱某、田某雷等人两次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考察。
2018年6月8日,丽鹏股份与中锐控股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比例和价格。
2018年6月11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锐控股。
2018年6月11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丽鹏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6月12日,丽鹏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8年6月27日,丽鹏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畅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7月6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将其合计持有的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1%的96,517,021股股份转让给睿畅投资。
丽鹏股份筹划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8日形成,并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
二、唐大进内幕交易“丽鹏股份”
(一)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
唐大进为丽鹏股份控制权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孙某鹏、李某霞赴深圳与唐大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一事。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8日。
(二)唐大进使用“杨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
1.“杨某”账户情况
“杨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1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下挂2个股东账户(深圳024****635、上海A53****189)。
“杨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丽鹏股份”的资金全部来自于唐大进。2018年3月23日上午9点17分,唐大进银行账户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并于当日11点46分由“杨某”银行账户转入“杨某”证券账户。
2.唐大进使用“杨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情况
2018年3月19日,杨某与唐大进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杨某与唐大进共同购买股票,唐大进负责出资,杨某按唐大进指令使用自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18年3月23日、26日、27日,按照唐大进的指示,杨某使用其办公室的电脑操作其证券账户分84笔买入“丽鹏股份”2,267,900股,总成交金额9,996,788元。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27日,其将敏感期内买入的2,267,900股全部卖出,盈利总计167,516.19元。
以上事实,有丽鹏股份相关临时报告,唐大进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合同,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记录,相关交易IP、MAC地址等证据证明。
唐大进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唐大进与孙某尧等人见面商谈受让丽鹏股份股权一事不构成内幕信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内幕信息形成日的认定有误。第二,唐大进购买丽鹏股份股票是一个长期的投资行为,并非利用收购过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谋利。第三,杨某在 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8日买入卖出丽鹏股份股票所使用资金为杨某自有资金,与唐大进无关。第四,唐大进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数量不变,因买入价格高于目前价格,因此目前属于实际亏损状态,并无实际获利。综上,唐大进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内幕信息为丽鹏股份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2018年3月5日-8日,唐大进与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尧等人见面商谈丽鹏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唐大进已明确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因此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8日。第二,唐大进获取内幕信息后,杨某突击开立涉案账户,唐大进向涉案账户集中转入资金,后涉案账户单一持股丽鹏股份,上述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唐大进提出的“长期投资行为”的交易理由不足以合理解释上述交易的异常性。第三,根据涉案账户交易记录,申辩人提出的杨某自有资金数额与交易流水不符。且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唐大进使用自有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指示杨某买入丽鹏股份股票,敏感期外买入的股票不在违法所得计算范围内,敏感期外杨某资金是否转入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第四,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均采用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的计算方法。经复核,对当事人唐大进违法所得的计算结果无误。综上,对唐大进及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唐大进违法所得167,516.19元,并处以167,516.19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建军)
当事人:曹建军,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建军内幕交易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2月中下旬,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达成初步意向准备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公司股东兰某开始帮助寻找有意向的收购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丽鹏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某鹏、时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与岁宝实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集团)法定代表人唐某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股权事项。双方就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价格、比例进行了详细商谈,唐某进明确表示岁宝集团有意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
2018年3月、4月,中间人甘某添代表唐某进与李某霞就转让价格进行了多次磋商,唐某进与孙某尧通过电话进行商谈,双方形成多份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4月初,甘某添代表唐某进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4月中下旬,唐某进明确表示终止商谈,放弃对丽鹏股份控制权的收购。
2018年5月,兰某通过朋友结识钱某高,介绍了另外一个意向收购方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控股)。
2018年5月15日,孙某鹏、李某霞赴上海与中锐控股方见面商谈丽鹏股份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5月下旬、6月初,中锐控股方朱某、田某雷等人两次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6月8日,丽鹏股份与中锐控股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比例和价格。
2018年6月11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锐控股。
2018年6月11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丽鹏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6月12日,丽鹏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8年6月27日,丽鹏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畅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7月6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将其合计持有的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1%的96,517,021股股份转让给睿畅投资。
丽鹏股份筹划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8日形成,并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
二、曹建军内幕交易“丽鹏股份”
(一)曹建军知悉内幕信息
中锐控股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的证券服务机构,曹建军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负责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工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6月7日,中锐控股方朱某在电话中告知曹建军中锐控股收购丽鹏股份一事,曹建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7日。
(二)曹建军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
1.“王某”账户情况
王某为曹建军妻妹。“王某”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27日开立于华泰证券东苑路证券营业部,下挂2个股东账户(深圳014****013、上海A30****612)。
“王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全部来自于曹建军自有资金。“王某”账户用于交易“丽鹏股份”的资金一部分来自曹建军6月11日早上9点20分转入的100,000元,其余资金来自于“王某”账户9点34分卖出“诚益通”的32,822.8元、9点39分卖出“宏达矿业”的47,180元。2018年8月1日,“王某”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60,000元,后转入曹建军招行账户50,000元;9月4日,“王某”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0,000元,后全部转入曹建军招行账户。
2.曹建军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情况
“王某”证券账户开户后一直由曹建军控制并使用。2018年6月11日,曹建军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买入“丽鹏股份”48,900股,总成交金额179,581元。“丽鹏股份”复牌后,2018年7月3日,曹建军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卖出“丽鹏股份”48,900股,总成交金额278,730元,盈利总计98,503.62元。
以上事实,有丽鹏股份相关临时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合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曹建军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在负责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工作时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并提供新证据予以证明。
经复核,我局调整了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相关表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曹建军违法所得98,503.62元,并处以98,503.62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