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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山东7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2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时间:2021-01-08 15:00: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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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山东7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2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8号)显示,经查,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公司潍坊鸢飞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鸢飞路营业部”)报送合规自查材料中个别事项表述不实等7宗违规。 

  一是公司下属的辖区证券营业部向山东监管局报送合规自查材料中个别事项表述不实,公司未对相关不实内容进行更正。二是未对下属证券营业部员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处理。三是鸢飞路营业部柜台人员兼任风控岗工作职责。四是未对鸢飞路营业部客户回访对象非客户本人以及回访录音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实。五是鸢飞路营业部员工存在返还客户佣金情形。六是鸢飞路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七是鸢飞路营业部员工张某涉嫌犯罪。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未对分支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审核,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认真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其中应包含对辖区分支机构员工代客操作证券账户监控和处理事项整改效果的自我评价。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王亚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9号)显示,经查,山东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王亚菲在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鸢飞路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王亚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其关注以下事项:证券公司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要求王亚菲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监管法规的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王延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王延臣在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接受客户指定交易内容委托代客户王某操作证券账户。二是通过短信向第三人发送客户王某账户资产、持仓和交易情况等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对王延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王延臣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合规执业,杜绝上述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2日,注册资本24.94亿人民币,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全资子公司。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129.27亿元,于2003年1月6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77亿股,持股比例17.62%,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0.00亿股,持股比例15.47%。 

  官网显示,中信证券201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是中国第一家A+H股上市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47%。中信证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产业基金和大宗商品等多个领域,通过全牌照综合经营,全方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境内外超4万家企业客户与1030余万个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目前拥有7家主要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中国境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全覆盖,华夏基金、中信期货、金石投资等主要子公司都在各自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 

  中信证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408亿元,实现净利润1520亿元,累计向股东分红562亿元。中信证券收入和净利润连续十余年排名行业前列;净资本、净资产和总资产等规模优势显著;各项业务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在国内市场积累了广泛的声誉和品牌优势。多年来获得亚洲货币、英国金融时报、福布斯、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机构颁发的各类奖项。 

  中信证券2019年年报显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直接持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28号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及所管理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鸢飞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鸢飞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下属的辖区证券营业部向我局报送合规自查材料中个别事项表述不实,公司未对相关不实内容进行更正。二是未对下属证券营业部员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处理。三是鸢飞路营业部柜台人员兼任风控岗工作职责。四是未对鸢飞路营业部客户回访对象非客户本人以及回访录音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实。五是鸢飞路营业部员工存在返还客户佣金情形。六是鸢飞路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七是鸢飞路营业部员工张某涉嫌犯罪。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未对分支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审核,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其中应包含对辖区分支机构员工代客操作证券账户监控和处理事项整改效果的自我评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7月21日 

  关于对王亚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29号 

  王亚菲: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鸢飞路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提醒你关注以下事项:证券公司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你应当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监管法规的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7月21日 

  关于对王延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2号 

  王延臣: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接受客户指定交易内容委托代客户王某操作证券账户。二是通过短信向第三人发送客户王某账户资产、持仓和交易情况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合规执业,杜绝上述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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