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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药机内幕交易人遭罚没1449万 长城资产员工泄密

时间:2021-03-20 12:00: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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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药机内幕交易人遭罚没1449万 长城资产员工泄密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显示,经查明,2017年起至2018年9月30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千山药机”,股票名称“千山退”,300216.SZ,已退市)因经营出现一系列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立案稽查、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持续经营出现困难等原因,就债务重组展开了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洽谈,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清等人参与了该事项的商洽会谈、协议签署等工作。 

  2018年10月8日,千山药机发布了公告,公司股票于2018年10月8日开市起停牌。2018年10月9日,千山药机发布“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意向协议》公告”,称拟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作为重组的综合服务顾问,为千山药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同日,公司股票复牌。千山药机股价复牌后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 

  综上,湖南证监局判定,千山药机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终点为2018年10月8日。沈某清为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当事人唐文波基于业务联系认识沈某清,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文波与沈某清共电话联系44次,其中,2018年8月电话联系17次,2018年9月电话联系27次。唐文波利用其表姐夫陈某及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要交易千山药机一只股票。其中,利用陈某账户于2018年9月13日买入22.80万股,成交金额97.81万元;2018年9月14日买入35.34万股,成交金额144.69万元;2018年10月11日卖出58.14万股,成交金额303.23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获利60.33万元。利用其本人账户自2018年9月4日开始,累计买入424.93万股,成交金额1724.08万元;自2018年9月7日开始,累计卖出233.64万股,成交金额1018.04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2018年10月11日,唐文波卖出190万股千山药机,仅剩余1.29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获利301.91万元。综上,唐文波控制“陈某”“唐文波”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千山药机”股票合计获利362.24万元。 

  湖南证监局认为,唐文波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唐文波没收违法所得362.24万元,并处以1086.7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1448.9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千山药机成立于2002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3.61亿元,于2011年5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3月31日,刘祥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980.80万股,持股比例13.78%。 

  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整理期结束及摘牌暨后续有关事项安排的公告》显示,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止2020年9月15日已满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20年9月16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意向协议》的公告》显示,公司因爆发债务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化解本次债务危机,拟聘请中国长城资产湖南分公司作为重组的综合服务顾问,为公司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协助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盈利模式重组、经营管理重组等。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唐文波) 

  当事人:唐文波,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文波内幕交易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唐文波要求,我局于2020年9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唐文波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文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起,千山药机的经营出现一系列问题,2018年千山药机更是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立案稽查,千山药机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持续经营出现困难。 

  2018年3月初,千山药机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就千山药机债务重组进行会谈,双方表达了合作意向,2018年3月6日,双方就千山药机债务危机项目有关信息保密事宜签订了保密协议,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清在保密协议用印审批单上签字。 

  2018年6月7日,千山药机2017年年报披露。2018年7月中旬,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就千山药机项目开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开始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2日得出预评估结论。之后,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实质性推进工作,经办人员向沈某清汇报了千山药机事宜。 

  2018年9月25日,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对实质性重组解决千山药机债务危机项目进行立项,沈某清等人在审批程序上签字。 

  2018年9月30日,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跟千山药机召开会议,并签署了《综合服务意向协议》,沈某清参加了会议。 

  2018年10月8日,千山药机发布了公告,公司股票于2018年10月8日开市起停牌。 

  2018年10月9日,千山药机发布“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意向协议》公告”,称拟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作为重组的综合服务顾问,为千山药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同日,公司股票复牌。千山药机股价复牌后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 

  综上所述,千山药机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终点为2018年10月8日。沈某清为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二、唐文波控制“唐文波”“陈某”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千山药机”的情况 

  (一)唐文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沈普青存在联络 

  唐文波基于业务联系认识沈某清,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文波与沈某清共电话联系44次,其中,2018年8月电话联系17次,2018年9月电话联系27次。 

  (二)唐文波控制“陈某”账户交易“千山药机” 

  陈某于2018年9月5日开立证券账户,唐文波系陈某的表姐夫,为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8月15日至9月10日期间,陈某三方存管银行收到唐文波转入的资金共计240万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账户主要交易“千山药机”一只股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9月13日买入228,000股,成交金额978,120元;2018年9月14日买入353,400股,成交金额1,446,886.92元;2018年10月11日卖出581,400股,成交金额3,032,329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获利603,307.43元。 

  (三)唐文波利用“唐文波”账户交易“千山药机” 

  唐文波于2009年1月22日开立普通账户,于2011年8月2日开立融资融券资金账户,两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唐文波。唐文波购买千山药机股票的资金主要是700万的项目合作资金和融资融券账户的资金。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唐文波普通账户仅交易“千山药机”一只股票,交易频繁,自2018年9月4日开始,累计买入4,249,300股,成交金额17,240,757.96元;自2018年9月7日开始,累计卖出2,336,400股,成交金额10,180,385.62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2018年10月11日,唐文波卖出1,900,000股千山药机,仅剩余12,9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获利3,019,135.51元。 

  综上,唐文波控制“陈某”“唐文波”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千山药机”股票合计获利3,622,442.9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千山药机聘请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为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的信息属于法定内幕消息,唐文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唐文波在调查以及听证阶段提出申辩意见如下:第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清联系具有合理性,从未获知千山药机内幕信息;第二,当事人交易“千山药机”股票的行为完全符合其选股逻辑和交易逻辑,与内幕交易行为明显不相符。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文波与沈某清共电话联系44次,频繁联系。 

  第二,唐文波交易“千山药机”股票行为异常特征明显,其买入千山药机股票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正当的信息来源。首先,唐文波控制的陈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9月5日开立,2018年8月15日至9月10日,唐文波向陈某银行账户转入240万元资金,集中买入千山药机股票,交易股票单一。陈某证券账户的开户时间,资金转入时间,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其次,唐文波证券账户在2018年9月4日至9月28日期间,频繁交易千山药机,短时间内持仓呈倍数增长。截至2018年9月28日收盘,合计持有“千山药机”市值占唐文波及陈某证券账户资产的66.57%。充分表明唐文波对千山药机的买入意图坚决,确定性极高,且转入资金、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 

  综上,我局对唐文波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唐文波没收违法所得3,622,442.94元,并处以10,867,328.8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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