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萍)讯,因在上传的个人征信信息中出现侮辱性字眼,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消金公司”)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经过两次约谈后,央行太原中心支行决定从今日起暂停晋商消金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有业内人士分析,这一处罚或将影响公司大部分业务。
对于晋商消金公司事件所暴露出的相关内控缺陷问题,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表示,在信用信息上传过程中,建议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审核机制,同时建议央行加大相关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5月25日深夜,晋商消金公司也发布声明,向当事人致歉称,不当信息是因采集信用报告信息时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将进一步严格客户信息审核,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自食恶果 晋商消金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被暂停
“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被暂停也意味着大部分业务基本暂停了,个人放贷的业务基本就没戏了。”提及晋商消金公司最新处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该人士具体称,消费金融公司属于持牌机构,持牌机构的一个权益就是可以查询央行的征信报告,这对于公司的风控而言非常重要。他表示,央行征信报告是消费金融公司开展风控最基本、最核心的一个要素。“除非去做一些资金合作类业务,单纯提供资金,或者其风控能力强大到不需要征信报告,但这个不现实。”
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内部人士亦直言,“该处罚对相关公司影响较为严重,业务放款将很难有进展”。
据了解,晋商消金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3日,主营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等。天眼查显示,其大股东为晋商银行。2020年,晋商消金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6亿元,较2019年的3.72亿元增长46.77%;同期实现净利润0.54亿元,较2019年增长3.85%。
问题出在哪? 业内:暴露内控机制缺陷
“晋商消金公司作为征信信息填写方和记录方,又是持牌机构,应该遵循央行征信的相关管理条例,最基本的就是要真实、如实记录客户信息。” 柒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毕研广表示,但从该事件来看,晋商消金公司并没有真实、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且给个人贴上了较为恶俗的标签。
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晋商消金公司相关事件涉及到的问题性质比较恶劣。”他表示,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也反映出相关金融机构在信用信息上传方面管理不严,缺乏监督机制,相关金融机构员工的职业道德存在问题。
多位受访专家亦表达了类似观点。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征信系统当中很多信息是由持牌金融机构或者有权限向征信体系查询、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进行自行报送。晋商消金公司事件的发生显然是机构报送过程中,操作人员提供了不当的字眼。”
曾刚进而表示,“理论上金融机构报送应该有审核,上传信息前要进行核实,但审核可能更多关注的是财务信息等,对客户背景等审核可能不严格,这也导致出现这种问题。这不仅仅说明填报有问题,同时也说明机构自身内部的审核也有问题。”
博通分析资深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亦表示,晋商消金公司征信一事暴露出该公司对征信管理存在漏洞,根本原因可能是行业内缺乏个人信息打通、运营管理等整体管控。
一家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一般而言,银行上传信用信息由风控部门进行信息录入,业务部门、催收部门、风控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该人士坦言,从该事件中征信报告的侮辱性字眼来看,不排除相关金融机构存在一岗多职的可能。
法律人士:或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虽然晋商消金公司已经删除相关信息,但并非一删了之。在一家金融机构内部人士看来,这不仅仅涉及职业道德、内控机制问题,也或涉嫌法律问题。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刘云律师指出,晋商消金公司作为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所出具的征信报告应当是客观、公正的,而在个人征信平台上上传侮辱性字样的信息,会降低他人的品德、信用等社会评价,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刘云律师进一步表示,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当事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建议加强审核 强化惩戒机制
实际上,多位接受的采访业内人士表示,晋商消金公司事件的发生,更让人对该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产生疑虑。
据财联社记者查询,晋商消金公司在征信方面并非首次出现问题。天眼查显示,2019年8月,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晋商消金公司遭到行政处罚。
“晋商消金公司事件暴露出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一位金融机构内部人士表示。
毕研广建议,金融机构对征信信息进行报送的流程应更加的细致化,做到内部流程责任到人,加强相关审核机制。
“现在的架构机制以及庞大的数据由人行进行一一核对真实性,也有点困难。”曾刚表示,人行还是要强化数据报送规范性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引导其他参与者重视提交数据的质量问题。
董希淼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进一步优化信用信息的异议机制,方便个人提出异议的同时,能够更快捷、高效地处理异议;二是进一步强化惩戒机制,出现问题后,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