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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南京分行违法遭罚54.5万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时间:2021-02-25 11:00: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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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南京分行违法遭罚54.5万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苏市监处字〔2020〕00013号)显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601009.SH)南京分行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为及其从属、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银行南京分行罚款54.50万元,并责令改正。 

  相关规定: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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