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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漫山网络被福建市场监管罚款21万 涉发布淫秽色情广告

时间:2021-03-06 18:00: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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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漫山网络被福建市场监管罚款21万 涉发布淫秽色情广告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布17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医疗、房地产、食品等热点问题。

  案例显示,福州漫山网络采用程序化购买方式通过东方头条APP发布淫秽、色情的“养睾秘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3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11969.88元。

  截图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广告宣传问题一直是商家被投诉的重灾区,很多商家存在一些宣传误区,导致投诉纠纷。严查严打非法广告,不容姑息。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同时,望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共同打造和谐健康的宣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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